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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于:2019-11-27

京绿办发〔2019〕149号

各区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园林绿化工程参建各方履行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档案预验收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文件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落实"放管服"要求和深化机构改革的新要求,对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备案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竣工工程应当全面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安全隐患、质量缺陷的处理已完成,达到竣工标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同步监督,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园林绿化工程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需向本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属或跨区的重大园林绿化项目需向市园林绿化局城镇绿化处备案。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验收备案时,应具备市或区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

  四、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建设单位出具的《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其附件,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及竣工总平面图、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以及参建四方共同签认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等文件。

  五、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方可进行项目决算及养护(使用)移交。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