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应急管理系统奖励工作,健全应急管理奖励制度,激励应急管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消防救援指战员,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
一、奖励对象:
1.全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地震机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应急管理部门、机构)及其所属单位; 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生产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二、奖励等级:
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授予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
三、奖励条件:
1.锐意改革创新、勇于探索实践,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业务精湛,甘于奉献,在加强应急管理基础建设,科学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有效防范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2.勇于攻坚克难,面对突发事件挺身而出,妥善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科学组织施救,执行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火灾扑救、重大活动安全保障保卫等任务,闻令而动、不畏艰险、冲锋在前、敢打硬仗,千方百计完成任务,取得突出成绩。
3.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严格落实监管监察职责,坚持原则,较真碰硬,扎根基层,任劳任怨,所负责监管监察区域行业领域取得显著成绩。
4.有力组织防灾减灾救灾,竭诚服务人民群众,有效组织指导灾情统计核查、损失评估、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成效显著。
5.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纪律严明,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成效显著;克己奉公,清正廉洁,无私奉献,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受到广泛赞誉。
6.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四、奖励标准: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按以下标准确定奖励等级:
1.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
2.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3.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等功;
4.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记一等功;
5.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授予称号;
其他情况:
对因同一事由获得上级部门、单位奖励的,下级部门、单位不再重复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集体或者个人因涉嫌违纪违法等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应当暂停实施奖励。
集体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或者重大失职、失误问题的,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奖励;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原则上两年内不予奖励。
个人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的,原则上不予奖励。
详细内容请看附件:《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